行政起诉状
原 告:储XX,男,汉族,木工,1957年12月17日生,住姜堰市顾高镇夏庄村十组23号。
被 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姜堰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 请求:
一、撤销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受理原先工伤认定申请;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姜堰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职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原告在建筑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摔下受伤,后经诊断为右脚粉碎性骨折。2007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向受伤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在被告管辖范围。
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法定职能部门,被告是建筑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法不应适用。被告依据该办法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准诉讼请求!
此致
姜堰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